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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牧師的文章: What about TATTOOS 教導我們如何看待「紋身」,我相信你會被'Bling' Pastor的翻譯版: What About Tattoos?如何看待紋身? 紋身已經成為廿一世紀的記號。根據2008年八月四日,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的調查發現,三十歲以下大約有四分之一的人在他們的皮膚至少紋有一種顏色。紋身已經不再專屬於幫派份子、罪犯、流氓或者社會邊緣人。事實上,澳洲、美美洲以及歐洲許多最大教會牧師的孩子們的身上也有紋身。而這些牧師的孩子並非背逆或者不屬靈。他們大部分都在帶領青年、音樂以及創意事工上有傑出的表現。有些甚至很審慎的並努力的去使用他們紋身為外展的橋樑,去接觸那些非基督徒。 然而,對許多人來說,紋身只不過是個人風格的表達。許多中年的婦女或許沒有紋上圖案或設計花樣,但是他們卻到他們的美容師那裡去紋眉、紋眼線以及嘴唇。 所以,紋身是罪嗎?基督徒可以紋身嗎? 反對者通常引用利未記19:28「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 「刺花紋tattoo」這個字的希伯來原文是qa-a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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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牧師的文章: What about TATTOOS 教導我們如何看待「紋身」,我相信你會被'Bling' Pastor的翻譯版: What About Tattoos?如何看待紋身? 紋身已經成為廿一世紀的記號。根據2008年八月四日,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的調查發現,三十歲以下大約有四分之一的人在他們的皮膚至少紋有一種顏色。紋身已經不再專屬於幫派份子、罪犯、流氓或者社會邊緣人。事實上,澳洲、美美洲以及歐洲許多最大教會牧師的孩子們的身上也有紋身。而這些牧師的孩子並非背逆或者不屬靈。他們大部分都在帶領青年、音樂以及創意事工上有傑出的表現。有些甚至很審慎的並努力的去使用他們紋身為外展的橋樑,去接觸那些非基督徒。 然而,對許多人來說,紋身只不過是個人風格的表達。許多中年的婦女或許沒有紋上圖案或設計花樣,但是他們卻到他們的美容師那裡去紋眉、紋眼線以及嘴唇。 所以,紋身是罪嗎?基督徒可以紋身嗎? 反對者通常引用利未記19:28「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 「刺花紋tattoo」這個字的希伯來原文是qa-aqa,在全本聖經裡只在這裡出現一次。適切的聖經詮釋學要求我們必須帶著實際的上下文背景來讀聖經。實際上,所也的聖經註釋書都同意利未記十九章的背景是神禁止以色列百姓沾染任何他們周圍異教國家的任何宗教行為。 Adam Clarke的舊約註釋說,異教徒帶著「他們所崇拜對象的記號在身上以為尊崇…為了迷信的目的…為了崇拜不同的偶像」 Nelson的 NKJV研讀版聖經說這樣的行為「在以色列中有的異教崇拜的意涵」然而,如果沒有宗教、迷信或者偶像崇拜的含意呢?這樣信徒是否可以被允許紋身呢? 技術上來說,如果有人拿利未記十九章的看法,當作任何人,在任何處境上皆禁止紋身,為了一致性的緣故,他也必須持守所有這裡所記律法上的所有字句。這也包含利未記 19:27「頭的周圍〔或譯:兩鬢〕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這樣一來,人們幾乎無法於今日在軍中服役。而這也包含了利未記 19:19「…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是不是我們也繼續的接受古時利未記時代被接受的行為,也就是婢女與主母的制度(利未記19:20)?我們是不是也該繼續舊約飲食的限制,如不可以吃豬肉、蝦子、螃蟹或甲殼類呢?那麼女人的頭巾呢?我們是否該強制基督徒女性戴頭巾呢?我們絕大多數都同意以上的答案絕對是「NO!不需要!」 再者,神本身是否厭惡紋身呢?神在以賽亞書 49:16說「看哪,我將你銘刻在我掌上;你的牆垣常在我眼前。」銘刻“inscribe”的希伯來文是「刻上」的意思。翻譯The Living Bibles的學者是這麼翻譯的「我已經將你的名字『紋身』在我手掌上」(I have tattooed your name upon my palm.) 當約翰看見關於神揀選十四萬四千人 的異象時,他們乃是「受印they were sealed」也被「寫上」父親的名在他們的額上。(參啟示錄7:3; 14:1)這幾個字在原文希臘文裡的乃是「做記號」、「蓋上印」以及「刻上」的意思。啟示錄也提到假敬拜者領受了獸的印,而這在希臘文被稱為 stigmata (印記) 保羅這麼說:加拉太書 6:17「從今以後,人都不要攪擾我,因為我身上帶耶穌的印記(stigmata)。」 不管是先知以賽亞以及使徒約翰與保羅是在隱喻或不是,只少有一件事是確定的,身體上的記號並不總為神所厭惡。因此,我們必須謹慎,以免我們隨口一說,就認定他們為邪惡或犯罪。 神學家們,如Tom Beaudoin,對那些刺青或紋身的青少年做了研究。他們發現青少年做這些事,是當他們遇上某些深刻的經歷。某些事深深的感動或影響他們,比如說,他們談戀愛或者心碎,畢業,開始新工作達成某些另他們感到驕傲的目標或失去他們心愛的人。對於廿一世紀的青少年以及社青來說,紋身(以及穿洞)通常並不是虛空或背逆,而比較是某種轉變的慶祝。這是他們透過身體來表達屬靈,即使必須花錢,且經歷身體上的疼痛。 對大多數人來說,紋身在今天的意義,只是個人性的以及風格的表達,就像是服裝、化妝、髮型、膚色以及時尚配件一樣。擁有者並沒有宗教、迷信以及反叛的意義,它單單只是美學上的價值。 由於紋身會留到永遠,而且去除他乃是疼痛且耗費高昂的,因此你應該在你認真思考過後才去做。問自己下列的問題: * 我是否以達法定年齡來紋身? * 如果我與父母同住,他們是否支持我的決定? * 如果在長大一點,我是否還想要這個紋身? * 如果人們可能「不公平的評斷」我,我是否真的還能感到自在? * 如果的紋身是在人們看得到的地方,對於我在工作線上是否適當? 終極來說,紋身是個個人的選擇,他多半反映的並不是反抗的天性,也不是宗教上的傾向。聖經中明確的記載著神所看的超越外貌,而是人的內心。我們必須小心別去論斷一個一位擁有紋身然而愛神的信徒超過那些不愛神的人。 康牧師的原文版: http://www.konghee.com/www/?p=3140#more-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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